泰国拟修订《外商经营法》,封堵“代持人”漏洞

泰国拟修订《外商经营法》,封堵“代持人”漏洞

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4月19日,泰国商业部消息人士透露,商业发展厅正在评估1999版《外商经营法》及其多项子法的实施成效。这部法律已实施超过20年,是规范外国人在泰国投资的重要法规之一,此次修订是为了让法律只保留必要规定、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泰国对国际的承诺,以及减少法律重叠与冲突、降低不平等现象,提升社会公平性。

商业发展厅指出,1999版《外商经营法》在20多年的实际执行中累积了不少问题,需要在本次修订中重点解决,包括:

1. 持股结构过于复杂:尤其是在两家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,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多数股份,而乙公司又持有甲公司的多数股份时,判断其中一家公司是否为“外国人”企业,必须依赖另一家公司的身份,但双方互相依存,无法明确界定,最终形成执法漏洞;

2. 处罚规定存在空白:对于外国人未依该法第11条或第12条取得证书就先行经营业务这类行为,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处罚标准,根据刑法“法无明文不定罪”的原则,执法单位无法追究责任;

3. 登记事项不够明确:虽然法律规定了修改登记的费用,但并未清楚列出登记项目的包含内容,也没有要求外国人必须通报未在泰正式注册法人的负责人变更,尽管实际操作中,登记人员会收集相关信息,但缺乏明确法律条文支持仍是明显弱点;

4. 现行处罚力度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:这是最严重的问题。商业发展厅发现,有些外国人即使因违反第36条“让泰国人或他人代为经营”被起诉,仍会继续寻找新漏洞,如重新设立公司再找泰国人代持股等,其原因是违法所得远高于现有处罚,因此商业发展厅建议增加没收财产的规定,以彻底堵住这一缺口。

另外,《外商经营法》是为规范外国人在泰国投资设立的法律框架,法律对“外国人”的定义包括:非泰国籍的自然人、未在泰国注册的法人、在泰国注册但外国人持有半数以上股份的法人、外国人投资额达到半数以上的法人,以及由外国人担任经理或合伙人的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。法律将受管制业务分为三份附表:

附表一. 完全禁止外国人经营的业务:涉及泰国人的基本生计和高度敏感领域,共9类,包括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事业、耕种、畜牧、伐木及天然林木材加工、泰国草药采集、泰国古物或具有历史价值的物品买卖、铸造佛像、土地交易等。

附表二. 外国人若要经营此类业务,必须取得商业部部长和内阁的批准: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影响艺术文化、传统习俗、手工艺、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业务,共13类,如国内陆运、水运、空运(含航空业)、采矿、爆破或碎石、泰国古董或艺术手工艺品买卖等。

附表三. 外国人若要经营此类业务,必须取得商业发展厅厅长和外商经营委员会的许可:涉及泰国人尚未具备足够竞争力与外国人竞争的业务,共21类,如会计服务、法律服务、经纪或代理、餐饮销售及其他未特别规定的服务等。

商业部进一步表示,《外商经营法》为泰国民众带来诸多保障,包括在保护泰国人经营权和鼓励外国人合法投资之间取得平衡。外国人来泰国投资能创造就业机会、带来技术转移,让泰国消费者有更多商品和服务选择,同时促进研究与发展,为国家整体争取长远利益。

(编译:KA;来源:thansettakij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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